关于推行互联网实名办税的通告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落实实名办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确定首先在“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http://etax.qdds.gov.cn)推行互联网实名办税,为全面实施实名办税做好准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互联网实名办税认证及适用范围

  (一)互联网实名办税认证

  青岛地税互联网实名办税运用了“互联网+”的社会资源,通过与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纳税人相关实名办税个人在注册或登录“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后,将自动跳转至“银联支付平台”校验个人身份及银行信息并免费完成实名办税认证。实名认证由银联系统完成,整个过程不会产生任何支付费用。具体操作流程参见“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

  (二)互联网实名办税的纳税人适用范围及实名验证的人员范围

  1.自然人纳税人:使用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办理申报、缴税、预约及查询等涉税业务的个人纳税人,包括所有使用网上办税厅办理上述业务的自然人(含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车船税纳税人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或出资人委托的代办涉税业务的被委托人。

  自然人纳税人及相关办税人员,自2017年1月1日起登录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办理涉税业务,必须通过实名认证。

  2.单位纳税人:使用单位纳税人身份登录网上办税厅办理上述涉税业务的单位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以及受托登录网上办税厅代办上述业务的被委托人(包含代理办税人员)。

  鉴于单位纳税人互联网用户较多、需实名办税的人员量大,为减少对纳税人办税影响,单位纳税人及相关办税人员,自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实名办税认证的过渡期,单位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以及受托登录网上办税厅代办上述业务的被委托人,应及时办理实名认证。自2017年4月1日起相关人员登录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办理涉税业务,必须通过实名认证,未通过互联网实名认证的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实名认证手续后,方可在互联网办理涉税业务。

  二、互联网实名办税对纳税人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目前地税部门受理办税业务时依托税务登记中纳税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但实际工作中,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离职后,个别纳税人未能及时到地税部门变更税务登记中上述人员信息,致使纳税人信息安全可能存在风险,实名验证办税人员信息后,可有效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

  (二)减少纳税人重复提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证明资料。全面实施实名办税后,办税人员只需验证一次身份信息,无需每次核验各类证明材料,便可无障碍享受优质办税服务,可减少办税人员重复提供各类证明身份材料。

  (三)有利于办税人员诚信办税。实名办税有利于厘清纳税人与其办税人员之间委托授权关系,强化法定代表人税收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办税人员对个人信息和信用的重视程度。

  (四)有利于全面实施实名办税。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实名验证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变更办税人员、代办人员,变更后的信息自动写入地税部门软件系统,有利于今后全面实现网上办税厅、实体办税服务大厅实名办税,更有利于地税部门直接向纳税人、办税人员主动推送个性化办税服务。

  三、互联网实名办税认证要求

  (一)使用互联网实名办税认证服务的个人,须持有个人银联卡及银行注册的手机号码,并如实采集验证后,方可通过“银联支付平台”提供的实名认证服务完成青岛地税实名办税认证。

  (二)使用互联网实名办税认证服务的个人,在青岛地税自然人网上办税厅中完成实名办税认证。新注册网上办税厅用户的个人,将在用户注册同时完成实名办税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不提供在线注册功能。已注册网上办税厅用户的个人,在登录自然人网上办税厅后,自行完成实名办税认证。

  (三)使用单位纳税人身份登录网上办税厅的财务负责人可在单位纳税人网上办税厅完成实名办税认证后,绑定已自行完成实名办税认证的办税人员,并授予办税人员网上办理业务权限。

  (四)使用自然人网上办税厅办理相关业务的自然人、个体经营者及个人独资合伙人,在自然人网上办税厅完成实名办税认证后,在线委托已自行完成实名办税认证的受托人员,并授予被委托人网上办理业务权限。

  以上第三项、第四项所述的网上办理业务权限的授予,请授予方谨慎操作,以免导致企业或个人涉税信息的泄露。

  四、其他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需办理实名办税的个人请及时登录“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http://etax.qdds.gov.cn)完成注册或实名办税认证。

  (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实名办税后,所属基层局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各项要求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项优化的实名办税措施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5日


更新时间: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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